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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设计有哪些致命的弊端?

作者:战略股权设计 2018-05-10 10:42:49 2547

安徽省管理科学应用学院是安徽省公司治理结构设计专业机构,专业提供安徽省企业股权激励、企业股改培训、中小企业股权培训、股权设计、股权分配、股权架构、股权融资等方案。咨询电话:0551-65178683, 182 2615 0042(同微信)






1、股权结构不合理,大股东高高在上


我国股权结构的特点是以国有股、国有法人股为主体,并且以非流通的国有股、国有法人股为主体。股权结构设置不合理,表现为国有股比重过大,社会公众股过于分散,缺乏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这一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严重制约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由于股权过分集中,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使制衡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有些公司存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都由大股东把持的现象。由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上是由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选举出来的,如果出现大股东特别是国有股东“一股独大”的超强控制,就意味着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实际上是由国有大股东独家控制,董事会受大股东支配,成为其发号施令的地方。由第一大股东推荐出来的董事、经理自然不可能代表和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对公司负责,而只是一味地对大股东俯首称臣,唯命是从。这样一来,大股东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由大股东掌握的董事会常常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社会公众股过分分散于个人股东之间,使个人股东不可能对公司产生直接控制力,因而缺乏参与治理的热情和动力。大部分个人股东都将注意力放在股票炒作上,对公司的治理漠不关心,导致对经理人员的监督软弱乏力。




2、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我国多数上市公司存在股权过分集中,特别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这为董事会形成内部人控制提供了土壤。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化改造时通常采取剥离非核心资产、以原国有独资企业作为唯一发起人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首发公募的办法,国家在大多数上市公司中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有54%的股权属于国家所有和国有法人所有。原国有企业作为唯一发起人或绝对控股股东,在“资本多数决”的规则下,很容易控制董事会的选举权。董事会中除少数董事由其他人担任外,大部分成员都是原企业的领导,董事长大多为原企业的厂长或经理。


有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则是由政府部门派的。政府部门除了向公司派董事、董事长外,甚至还向公司派经理、副经理,打乱了公司控制权的配置规则,搞乱了公司内部的权责关系。一般来说,国有股、法人股越集中,内部人控制就越强。其实,内部人控制并非是中国特有的现象。早在20世纪30年代,在西方国家,就出现了公司高层经理人员存在侵犯股东利益的动机和行为,只不过是这些国家尽早采取了措施,通过明确董事会的作用,加强董事的责任,吸收外部董事等,防范内部人控制。我国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日益突出,反映出我国公司法在董事制度方面存在缺陷。



3、监事会监督不力


监事会是法定的公司治理机关,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要保证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必须使其处于超然的地位。我国《公司法》第46条和第112条分别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十项职权,而第54条和第126条分别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五项职权。从权能上来看,监事会根本就无法与董事会抗衡。《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五项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等。


可是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职权上看,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既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又缺乏程序上的保障。例如,监事会没有董事、经理任免权,监事会不能代表公司对违法董事、经理提起诉讼。当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违法时、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虽然有权对其进行监督、要求其予以纠正,可是监事会拿什麽监督?要求董事、经理纠正违法行为,可其不纠正,监事会又能如何呢?监事会作为法定的公司监督机构,却无力监督,这不能不说是监事会的尴尬。在实践中监事会常常成为董事会的附庸。有的甚至由董事提名监事,监事与董事相互勾结,共同侵害公司利益。


因此,面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设计目前存在的关于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监事会监督不力等多重弊端,我们要做到对症下药,一一优化并完善,早日建立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公司治理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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